在進行年度廣州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,如果應補繳稅款,對未繳足的差額應編制以下會計分錄:
借:所得稅費用
貸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所得稅
借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所得稅
貸:銀行存款
如果多預繳了稅款,對多繳部分應當沖回,并且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回或抵減下期應納稅額。
以下舉個例子對此問題進行解釋:
【客戶案例】
某企業2012年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,按上年應納稅額季度平均數,每季預繳15萬元,2011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確定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320萬元,那么,企業2012年預繳及2013年匯算清繳時,應該怎樣做相應的涉稅處理呢?
【分析】
企業每季度預繳所得稅時,應編制會計分錄為:
借:所得稅費用 15
貸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所得稅 15
借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所得稅 15
貸:銀行存款 15
年度匯算清繳時,應補繳的稅款為:320×25%-15×4=20萬元,應編制會計分錄為:
借: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20
貸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所得稅 20
若匯算清繳時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20萬元,應沖回的稅款為:15×4-220×25%=5萬元,相應的會計處理為:
借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所得稅 5
貸: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
經稅務機關審核退回多繳稅款時,應編制會計分錄:
借:銀行存款 5
貸:應交稅費——應交所得稅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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